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4]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财税〔2008〕170号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处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财税[2004]156号
》 ( 财税[2004]156号 )和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并做好地方财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
)和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并做好地方财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  》 ( 财税[2004]156号
》 ( 财税[2004]156号 ,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单位:元 | 
| 项目 | 栏次 | 税额 | 
| 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 | 1 | 
					 | 
| 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额(陈欠) | 2 | 
					 | 
| 抵减陈欠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金额 | 3=1-2,负数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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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后欠缴增值税额(新欠) | 4 | 
					 | 
| 已退增量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5 | 
					 | 
| 期初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 | 6=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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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 7 | 
					 | 
| 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 8 | 
					 | 
| 新增增值税额 | 9=7-8-4-5,负数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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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累计税额 | 10(6-9≥0,为9,否则为6) | 
					 | 
| 2004年7月1日之后新增欠缴增值税额(新欠) | 11 | 
					 | 
| 实际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12=10-11,负数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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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结转下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 | 13=6-10,负数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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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抵、退额 | 14=2+11+12 | 
					 | 
| 其中:抵减陈欠 | 15(2-1≥0,为1,否则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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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减新欠 | 16=4+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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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税额 | 18=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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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转税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 
 
 年月日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公章) 
 
 年月日 
 | |
|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税务机关计统部门留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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