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8]23号 2008-2-29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款有关营业税代扣代缴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建设单位供料(以下简称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挖掘增收潜力,提高征管质效,实现全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现就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甲方供料税收管理是提高建筑业税收管理质效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建设投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为建筑业税收提供了丰富的税源,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建筑业税收管理涉及面广,行业特点复杂多变,特别是存在甲方供料申报不实,导致计税依据偏低等问题。因此,加强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建筑业税收实现和入库情况,有利于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维护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解决税收管理缺位和不到位问题,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项目管理,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行为的税收管理
(一)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包含的设备价值,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二)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进一步落实建筑业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项目登记,报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各级地税部门对建筑业实施项目属地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确保建筑业项目从开工登记、工程进度、甲方供料、发票开具、税款申报等全部纳入微机监控范围,建立起“以项目为中心,以信息化为手段,部门配合,以票控税,源头控管,事后监督”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三)推行双向报告制度,延伸税源监控链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实行双向报告制度。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62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报送《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见附表2);施工单位在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见附表3),进一步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提高计税营业额的准确性。
(四)建立科学的监控机制,确保建设项目依法足额纳税。针对甲方供料行为复杂、隐蔽性强的特点,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项目登记的有关信息,建立甲方供料预警机制,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分结构类型的建筑项目甲方供料预警指标,实施分类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税收管理员要定期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建筑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开发成本”、“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项目竣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建设项目双方决算情况进行核查,出具税款清算报告,确保建设项目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五)完善“以票控税”制度,加强代扣代缴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128号)对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按规定领用、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