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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720号             1998-12-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预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199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字〔1997〕14号)和 财税字[199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