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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代理业务取得的劳务费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代理业务取得的劳务费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8〕82号 1998-08-0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单位来电反映,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业务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劳务费或佣金、奖励以及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给期货中介人的佣金是否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保险公司营销员及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中介人员与聘用单位无劳资关系,系非本企业雇员,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1997)8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9月1日起,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