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43号 2007-04-10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60号
)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