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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黑地税发〔2006〕37号 2006-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三、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实行核定征收问题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标准掌握问题
对“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住宅”的标准认定,各地应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黑办发〔2005〕45号)规定执行,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 黑地税发〔2005〕94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