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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4]37号 2004-3-8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38号)下发后,部分基层局反映不予处罚案件在CTAIS中一律适用一般程序,影响了工作效率。
由于市局38号文件下发时CTAIS简易处罚程序尚未设置“不予处罚”模块,为此要求不予处罚的案件一律适用一般程序。现CTAIS升级后简易处罚程序增加了“不予处罚”模块,为此,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下列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新办税务登记初次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政策不了解而造成逾期申报,但在限改期内改正的;
(二)个体双定户年度内首次逾期申报,且能够在申报期结束(基层国税局接收到银行发回扣税信息)后次日起3日内主动改正的;
(三)新办企业逾期办理税务登记,但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四)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但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五)申报期后由于填报数据错误进行二次申报形成的逾期申报。
对于上述不予处罚的案件,在CTAIS中,可按简易程序的“不予处罚”直接进行操作。同时,口头或书面友情提示纳税人注意遵守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并就纳税人有关涉税行为进行辅导,督促纳税人加强税法学习。对上述1、2项违法行为,应当向纳税人申明如再次发生此类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