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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02月0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8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在“八五”期间实行所得税“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科目。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表”(外经会02表附表1)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8行),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经会03表)“(5)应付股利”(30行)项目下增设“(6)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31行),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在表上以“-”号表示,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二、外经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账面国家资本金,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改为企业总部的法人资本金时,应得“实收资本”科目所属按投资人设置明细科目中的国家资本,调整为企业总部投入的法人资本;企业总部作为对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长期投资处理,同时增加企业总部的国家资本金,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向所属企业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对清查财产的会计处理,应执行我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