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地税二字〔2006〕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0.12.1)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排序后发布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我市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管理,昆明市税务局制定了《昆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经云南省税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局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一把手负责,征收、征管、税政、计统、计算机中心等部门共同组成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及时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并对一线征收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合理设置工作流程,积极做好征收准备工作。
二、各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辅导,特别要做好对房屋交易中介公司的政策宣传工作。
三、各局要定期向市局反馈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税种的征免情况,从开征之日起至2007年1月31日,每10天向市局报送一次税收征免情况统计表。
附件: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免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昆明市税务局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转让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转让住房所得依法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住房转让环节应缴纳的其他地方税种一并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个人转让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住房收入额减除住房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条 转让住房收入是指交易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住房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相关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一)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及相关凭证,致使转让住房收入难以确定的;
(二)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住房原值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