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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和财务列支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和财务列支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1994]108号 浙地税发[1994]126号 1994-10-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和财务列支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控制所得税的减免。

各地除按税法规定对遭受风、火、水严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纳税困难给予减免税照顾外,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对管理权限内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减免税,各地也应严格控制,严格反叛对那些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企业,一经查实,按《征管法》规定从严处理。

二、加对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

各地应建立健全减免税的集体审议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减免现由,要作详尽的调查、核实工作,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政策许可,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审批时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需要上报审批的减免税,上报时既要做到简便、实用,又要规范、易控管,严格按照减免税管理程序办事,真正做到审批准确、执行严肃,使减免税审批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三、统一所得税减免的核算和用途监管

各地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款。应统一作为企业"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单独反映,全部用于个(事)业发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减免税,主管税务部门有权收回。减免税未经批准前,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要建立企业减免税工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