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608号 2012.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财综[201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