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9]66号 2009-11-3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税收收入是我省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生产经营环境,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依据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扶持意见,请各级地税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一、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一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三是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一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