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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由于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缺乏有效的欠费控制和追缴措施,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均有较大数额的用户欠费现象发生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关于上述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二、各地按照《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