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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8]134号 2008-9-11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税收收入易流失且难以挽回,税收征管难度大且关系到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从管理实际情况看,一是管理事项繁杂。非居民企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也包括未设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所得的外国企业;二是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高。对非居民身份、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判定既需要依据国内法,还需要依据税收协定等国际法,政策性强;三是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涉及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等十多个部门的信息资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四是管理不够规范和系统。各地缺乏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监控措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是目前我省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发给你们。各市国税机关应认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不等不靠,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各项工作。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各级国税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机制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外国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要对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除税收协定规定外,税率一般为10%)。
各级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国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政策及税收协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负责非居民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对非居民企业跨市的重大项目或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实施审计检查。
(二)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或处):负责总局、省局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政策、管理制度及税收协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制定本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审批或转报工作;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内、外部信息的取得与传递工作;负责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情报交换工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及重点项目实施审计检查工作;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售付汇税收凭证的管理或开具工作。
(三)县(市、区)局(国际税收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落实机制,制定具体税源管理措施;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执行及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负责所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批或上报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建立辖区内全面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档案;负责本辖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售付汇税收凭证的管理与开具工作。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登记备案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所辖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登记和备案等各项工作。
(一)加强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含营业代理人)的非居民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2、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3、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备案管理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要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机构、场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如有变动的,要于变动后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借贷、设备租赁、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资外方分配利润时,企业董事会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备的其它材料。
三、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既有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自行主动申报,又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还有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非居民企业的自行申报。因此,做好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管理,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一)加强日常申报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方式进行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或扣缴申报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特殊情况下非居民企业的自行申报管理。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非居民企业未依法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它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采集。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和获取非居民企业特别是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尤其要掌握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其它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争取外汇管理、银行等对外支付部门的配合,及时堵塞税收漏洞。
四、切实抓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切实抓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执行反馈和税收协定执行情况调研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