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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系列文件下发后,东北地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了积极贯彻。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年底退税工作,现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严格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