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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商场租赁柜台税收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商场租赁柜台税收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160号 2008-7-10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相关处室:
为加强商场租赁柜台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市局结合前期租赁柜台调研情况,在总结各单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商场租赁柜台税收管理制度(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商场租赁柜台税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场租赁柜台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场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获取租金、报酬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商场租赁柜台纳税人纳入生产、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征收管理。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租赁柜台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法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纳入日常控管。
第五条 对应办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租赁柜台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7号)规定,不得为其发放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但应将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V2.0按无证户管理,并按规定征收税款。
第六条 商场在发生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时,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生产、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商场租赁经营情况报告表》,并附送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
第七条 无论办理税务登记还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租赁柜台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实地核实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接受货物,并存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
如存在上述经营行为的,租赁柜台纳税人要向生产、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不存在上述经营行为的,在《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被汇总申报情况核实表》上签署同意汇总申报的意见,退还纳税人,由纳税人到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汇总申报审批。
第八条 对实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入库的纳税人和连锁经营的纳税人,其汇总纳税仍按现行规定由市局审批。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由生产、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律按适用征收率就地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 消费税比照增值税税种管理规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管理第
十一条 法人性质的居民企业以租赁柜台为注册经营地的,注册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其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
租赁柜台纳税人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
第十二条 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法人性质的租赁柜台纳税人应根据账务设置和会计核算等情况,分别实行查账或者核定的征收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居民企业设立的非法人性质的租赁柜台纳税人,税种核定、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居民企业设立的非法人性质的租赁柜台纳税人(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的,建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台帐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定期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下列自行收款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