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1月24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