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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17号 2004-1-15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局已以鲁国税发[2003]146号文件转发各市。根据《通知》规定要求,对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细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通知》中第一条第一款“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细化标准问题。
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可按《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附件一,即《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所列明的相应企业掌握。具体为:十三项信息产业所列的64类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电子生产企业;十六项化工所列22类产品的化工生产企业;十九项医药所列34类产品制造的医药生产企业;二十项机械所列的71类产品制造的“母机”生产企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