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