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4号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17 17: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布),对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公布)不再适用,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