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