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27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根据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开展需要,现将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启用时间和应用范围
从2010年6月1日起,启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过路过桥费专用),加盖"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发票",票样见附件1),适用于全省采用电子标签的车辆,在通过捆绑帐户扣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时使用。
二、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
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暂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开具和保管。
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开具,可在收费的当日或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