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海环字[2003]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同意,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海洋工程排污费收缴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钻井泥浆与钻屑、生活污水与垃圾) 的企业或作业者。
其他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企业或作业者征收排污费:
(一)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的,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和排水量计征污水排污费;生产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的,按照污水石油类含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钻井泥浆和钻屑:对向海洋水体排放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和钻屑的,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镉、汞的含量和排放量计征排污费。
(三)生活污水: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和排水量计征排污费。
(四)生活垃圾:对向海洋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一次性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按照本办法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排污费征收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按照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开发活动所在海区分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当对企业或作业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企业或作业者应当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其计量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依据。作业者安装的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八条 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企业或作业者,每天应定时(不少于二次)对生产水的含油量进行检测,并使用化学耗氧量(COD)自动检测仪对生活污水的COD含量进行检测。其检测值作为核定污染物含量的依据。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于每季度末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含油污水的样品送交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含油量检测校验。
第九条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在完钻时,留取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放样品,送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污染物含量的测试,其检测值作为核定污染物含量的依据。
第十条  各分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