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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10]14号 2010-2-21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涵盖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一般贸易等所有出口业务的税务管理。
二、免税申报程序
(一)退(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以及免税申报电子数据。当期出口为零的也必须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纳(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后,须在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免)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与同期《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受理企业纳(免)税申报。如核对不符,或者《免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补正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对于退(免)税申报错误的,应调整退(免)税申报数据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
为实现数据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FOB)计算人民币销售额填列。
(三)退(免)税核销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季收齐有关出口货物的出口凭证,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持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免税核销电子数据。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人员在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应进行预审,并由企业调整申报数据,将正式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由于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