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个体双定业户中试行开展简并征期按季扣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9]1号 2008-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的规定,为落实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政府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 ( 青国税发〔2008〕173号
)关于在部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中试点1个季度由银行扣税1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纳税,提高办税效率,经研究,拟在全市所辖部分个体双定业户中试行开展简并征期按季扣税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行时间、范围
自2009年1季度(即2009年4月申报纳税期)开始。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在各局所辖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双定业户中试行,每局原则上不少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双定业户全部户数的5%;根据试行情况,今后将逐步推进。
二、个体双定业户实行简并征期按季扣税的操作要求
经前期测试,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功能框架下,可以通过启用“25015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来实现对个体双定业户简并征期按季扣税工作,并且运行“25015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的前提条件是个体双定业户必须在有效定额执行期内且有月核定销售额。基于以上情况,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个体双定业户实行简并征期文书使用要求
定额执行期即将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个体双定业户,以及尚未到期的个体双定业户均要于2009年1月20日前(主要考虑春节因素)在前台完成“25015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的录入修改工作。尤其对定额执行期即将到期的个体双定业户要在分别完成分月汇总申报、新的定额执行期的确定及新定额的核定生成录入工作的同时,即刻进行本文书的修改录入。具体操作:
个体双定业户实行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的,需录入 “25015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该文书暂不实行机内流转。具体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核定类)-文书种类(25015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录入纳税人税号,简并征期期限选择“季”,简并征期有效期起原则上录入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并保存文书。文书终审后,系统将在每年的1、4、7、10月份自动生成上一个季度分月份的3条应申报记录,所属期限分别为该季度中的每个月份。季度终了后次月,即可扣缴每一纳税人该季度3个月的税款。对于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系统将在1、4、7、10月自动生成应申报记录,并同时生成相应月份的减免税记录。
(二)个体双定业户简并征期特殊情况的相应要求
1.简并征期内调整定额
(1)如果个体双定业户调整后的新定额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生效,不影响简并征期的执行,季度终了后将扣缴该季度3个月的税款。
(2)如果个体双定业务调整后的新定额在季度第二或第三个月生效,应补齐相应前一个或两个月份的申报(税款)后,方可实行简并征收,该季度终了后将一并扣缴剩余月份的申报(税款)。
2.简并征期内注销
个体双定业户申请注销时,应根据当前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