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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56号 1994-03-15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我局于2月14日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 国税明电[1994]35号。据了解,目前专用发票使用中突出的问题,是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随意性较大,票面填写的差错较多。为此,1994年2月25日,我局以 国税明电﹝1994﹞039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199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