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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9]58号 2009-6-11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首次以总分机构方式进行预缴或汇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总机构预缴时:应报各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摊比例适用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二级分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