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7月4日)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工业 |
0.50% |
批发零售业 |
0.50% |
建筑业 |
1.6% |
饮食业 |
1.6% |
娱乐业 |
2% |
交通运输 |
1.20% |
转让房屋 |
1% |
转让无形资产 |
2% |
其他行业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