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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08]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 ( 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二、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一)在收入分类101类“税收收入”02款“消费税”02项“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下新增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21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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