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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3]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要求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 财税〔2003〕46号所规定退税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同时由于该公司改制上市对内部企业进行了调整,以及新设立了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要求对 财税〔2003〕46号附件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 财税〔20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