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203号 1998-11-18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
)规定,200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