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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9]173号 2010-1-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设《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1),作为地税机关依法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文书。凡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所规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印花税适用征收方式。
二、简并购销合同核定征收环节。将各类购销合同由按照采购环节的采购金额和销售环节的销售收入确定计税依据核定,合并为按照销售收入(或采购金额)确定核定依据。各类合同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市局财产和行为税政策管理岗位负责维护。具体如下: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除上述五项购销合同类型外,各市确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