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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6〕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明确如下: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