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济国税函[2008]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现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鲁国税函[2008]2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扩大
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
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和完善现行税制,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贯彻落实,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各基层局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促进
残疾人就业的
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方式,使纳税人全面掌握调整后的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退税计算方法及报送的资料等内容,使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优惠,提高安置
残疾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统一报送资料,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
(一)减免税资格认定
1、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第五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优惠)》(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经民政部门或
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不需上述部门认定的,不提供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
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
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
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减免税资格受理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派员(不少于两人)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实
残疾人员人数、所占比例,是否与
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为
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
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内容,并在调查报告中注明以上内容的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3、资料数据的录入和流转
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将纳税人填报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中所列职工名册、取得认定情况、申请意见等内容逐项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逐环节进行流转审批。
(二)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
1、减免税退税申请
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2、退税受理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派员(不少于两人)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生产的产品是否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