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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1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 鲁国税函[2012]45号 规定,自2012年3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 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
对申请领购量按最高开票限额计算的最大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