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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9]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一些地区请示,要求明确对外修理修配飞机相关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