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6〕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财法〔2017〕15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财税〔2020〕4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15年12月31日下发了《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41号
)。为贯彻落实
国发〔2015〕27号和
财税〔2015〕141号
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5]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