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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全文废止】

(1989)国税地字第9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89-09-0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强对铁路货运凭证的纳税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经研究确定:铁路货运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以下简称代扣汇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办理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办法
1.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铁路分局;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货运车站。
2.铁路运单是具有合同性质的货运凭证,鉴于目前以运单汇总纳税存在一定的困难,现确定铁路货运的应纳税凭证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货票中承运方的报告联作为计算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原始凭证;托运方的报销联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3.在货票费别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同时,以运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承运方的印花税款也按此数由铁路分局集中汇缴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