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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12号         1994-04-2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征收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于5月份税法宣传辅导活动中在城乡广为张贴。请按附件要求由你们在当地印刷发放,具体印数由各地自定,5月15日前必须张贴完毕。

国家税务总局
1994-04-27

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二、个人取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属于下列情况,纳税人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扣缴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