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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159号 2008-7-9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已印制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继续使用,但请各基层局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所辖企业的宣传辅导,特别是对"实际利润额"一栏的填报口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关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税款计算问题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