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21号 1994-10-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纳税问题
(一)电力工业部直属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1994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缴纳:
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湖北省宜昌市)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自治区电力局、青海省电力局、新疆自治区电力局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电力公司(电力局)直属发电厂、供电局暂以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上述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三、其他电力企业纳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