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10]6号 2010-1-15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9]148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以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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