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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4]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按照“金税三期”(以下简称“金三”)系统工作流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金三”上线试点工作流程中涉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事项涉及的申报(申请)程序、附报资料、工作流程按“金三”系统的要求办理;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优惠事项的表、证、单、书均使用“金三”系统统一设定的文书。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见附件1)工作流程为:开始→受理(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审核(县局税政科税收政策管理岗)→审核(县局税政科科长岗)→审批(县局局长岗)→发放(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归档(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结束。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的工作流程为:开始→受理(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备案(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发放(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归档(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结束。
三、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申请资料(见附件2)中,对“金三”系统要求查验不归档的附报资料,办税服务厅应在受理后对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原件当场退还纳税人。
四、关于“金三”系统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事项附报资料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减免税需要报送的附报资料,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的资料报送,第77号公告中未列明需要提供但“金三”系统要求报送的附报资料,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在“金三”系统工作流程中应视为纳税人已报送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申请减免税报送的附报资料中,纳税人可只报送与申请减免税项目相应的有关资料。“金三”系统要求报送的非申请减免税项目的附报资料,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在“金三”系统工作流程中应视为纳税人已报送进行处理。
(三)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减免税报送的附报资料中,“金三”系统要求报送的“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