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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3] 3号
颁布时间:1993-01-15  发文单位:财政部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济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可比性,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我部1988年制定印发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包括:

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定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境外分公司)。

3.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行业在境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五、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有关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没有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企业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为三位数字,一级明细科目为二位数字,连同总帐科目共为五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