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5]042号
)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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