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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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第三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有偿提供民间借贷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我省取得利息收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非居民),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中:
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第五条 纳税人应纳
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逾期偿还利息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折合率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年度内未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
营业税=利息收入×5%
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收入×20%
应纳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10%(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税率低于10%,按协定或安排规定的税率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别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八条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