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137号 2004-9-17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
财税字[1999]290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 (
国税发[2000]13号
)等有关规定,现就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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