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4]161号 2004-8-17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重要举措,各主管基层局应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要认真做好政策规定的学习,理解和掌握通知精神,加强各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申报受理、税源管理和政策指导工作。对按规定取消审批的项目,要做好事前宣传辅导、事中和事后的监控管理和检查工作。对保留的审批的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
二、关于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发生的所涉及到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亏损弥补”、“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项目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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