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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5〕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七个统一”的省级统筹制度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级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全省执行统一的调整办法。

  (四)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省统一组织编制年度基金预算,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请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经省人大批准的基金预算具有刚性约束,各级必须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