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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08〕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舟山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建委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具体负责临城新区、普陀山、定海区解放、昌国、环南、城东街道的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建委直接管理范围的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委的业务指导。

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舟山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城建委根据测绘事业发展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报省测绘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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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普查和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实施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六条  城建、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测绘成果。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发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的测绘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后10日内予以反馈。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现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避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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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得批准预算支出。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八条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当系列配套。

各级城市规划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和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应当覆盖1∶500或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地理信息数据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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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测绘成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时应当查验竣工测绘资料。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一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书,临时聘用从事非技术性劳务的人员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业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十四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不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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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处于不良信用记录公示期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十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测绘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不宜招标的,经项目批准或核准部门审批后不予实行招标方式。

测绘项目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委托测绘之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方案会审:

(一)覆盖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或行政区域的大地测量;  

(二)以测绘或资源调查为目的的航空摄影;

(三)市或县(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